地方政府国四实施一览表
序号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市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发文机关 |
主要内容和要求 |
1 |
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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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重型汽油车和柴油车第四阶段排放的通知 |
京环发〔2013〕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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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除公交和环卫用途外的所有在北京市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重型车,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和北京市相关标准规定,重型柴油车(发动机)企业应按照《关于重型柴油和燃气汽车(发动机)申报北京环保目录有关要求的通知》(京环发〔2013〕47号)的有关要求申报环保目录。届时,北京市不再受理汽车(发动机)企业申报国三重型车(发动机)环保目录,停止发布重型车(发动机)国三环保目录(已发布的国三环保目录同时作废),并对不符合第四阶段标准的车型不予办理环保手续。此外,公交和环卫用途的重型柴油车继续执行第五阶段排放标准。 |
二、凡在2013年6月30日前已购买的(以购车正式发票日期为准)和已从外省市转出迁往本市的(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国三标准重型车,可继续办理环保手续。 | |||||||
三、对于使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CR)的国四标准重型柴油车生产企业,要确保车辆在车用尿素溶液不正常使用时,车载诊断系统(OBD)指示灯点亮并限制扭矩;同时,要在产品说明书中告知车主定期添加车用尿素溶液,保证车辆排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 |||||||
2 |
上海 |
—— |
上海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知 |
沪环保防〔2013〕1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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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在本市注册登记机动车号牌(含外省市转入)的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 |
上海市公安局 |
二、延期注册登记的特殊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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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须取得上牌额度的车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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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今年6月30日前已购买但由于上牌额度原因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可凭开具的车辆来历凭证(购车发票等)及其它办理注册登记的所需材料,在8月1日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则不予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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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省市转籍车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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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今年6月30日前,已从外省市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往本市手续的机动车,仍按原环保标准执行。转入时间以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系统下载的转出时间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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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转出的车辆应按照公安部规定,在转出后一个月内到本市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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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拍卖到机动车上牌额度,可凭转入档案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先到车辆管理所办理预约登记手续,但必须在9月30日前办理转入登记,逾期未办理的,视为预约登记自动放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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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机动车档案有误需退回原车辆管理所进行更正的,本市车辆管理所开具《退办凭证》,在转入时以《退办凭证》和首次受理时的受理凭证作为转入依据。《退办凭证》的“备注栏”内必须注明办结时效,办结时效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办结时效的按照公安部关于机动车因不符合转入地依据法律制定的地方性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不予转入,并将车辆档案退回原车辆管理所。 | ||||||
3 |
广东 |
广州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等六部门关于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
穗环〔20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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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
二、自2013年7月1日起,在本市注册登记或转入本市的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执行国Ⅳ排放标准。不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 |
三、在2013年6月30日前已购买的符合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机动车所有人可在10月1日前凭6月30日前开具的正式发票或购车合同文件,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 |||||||
四、在2013年6月30日前已从外地转出的符合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机动车所有人可在10月1日前凭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 |||||||
五、采用尿素等还原剂净化尾气中氮氧化物技术的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在本市建立还原剂供应网络,并做好相关技术指导服务工作,以确保车辆排放控制装置正常运行。 | |||||||
六、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公告,在“广州环保网(www.gzepb.gov.cn)”上公布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车型目录,为市民购买国Ⅳ排放标准汽车提供指导服务。 | |||||||
七、市经贸、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车用燃油质量、汽车生产及汽车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以保障我市推广粤Ⅳ标准车用燃油和执行国Ⅳ排放标准工作落实到位。 | |||||||
4 |
深圳 |
暂无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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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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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湛江 |
关于加强对新购和外地转入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 |
湛公字〔201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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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公安局 |
一、自2013年4月1日起,凡不符合国IV标准要求的机动车辆不得转入我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办理转入登记手续。 | |
二、自2013年4月1日起,除轻型柴油汽车外,凡不符合国IV标准要求的机动车与发动机不得销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凡2013年4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国IV标准要求的机动车必须于2013年4月1日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过期不予办理。 | |||||||
三、自2013年7月1日起,凡不符合国IV标准要求的轻型柴油汽车不得销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
6 |
清远 |
关于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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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 |
一、从2013年5月1日起,办理机动车转入登记执行国四标准, | |
7 |
四川 |
成都 |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阶段性排放标准的通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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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Ⅳ排放标准要求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柴油汽车)和重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重型汽油汽车)、不满足国Ⅴ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重型气体燃料汽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
二、对不符合本通告规定排放标准,未列入环保公告的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 ||||||
9 |
雅安 |
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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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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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江苏 |
南京 |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关于重型柴油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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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在本市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柴油车,必须符合国Ⅳ标准规定。 |
二、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机动车进行达标核查。凡未达到国Ⅳ标准的车型(含外省市转入),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 |||||||
三、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销售计划,并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 | |||||||
四、采用发动机机外尾气后处理技术的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同时在本市建立消耗性还原剂供应体系,以确保机动车产品的正常使用。 | |||||||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轻型柴油车、重型汽油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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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
一、自2013年4月1日起,所有在本市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柴油车和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千克的汽油车,必须符合国Ⅳ标准规定。 | |||
二、对于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达标核查。凡未达到国Ⅳ标准的车型(含外省市转入),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车辆办理注册登记的时间以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 | |||||||
三、采用发动机机外尾气后处理技术的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同时在本市建立消耗性还原剂供应体系,以确保机动车产品正常使用 | |||||||
11 |
宿迁 |
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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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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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无锡 |
关于柴油车、重型汽油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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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公安局 |
一、2013.7.1起,柴油车、重型汽油车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国四标准,柴油车和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千克的重型汽油车必须达到国四标准 | |
13 |
淮安 |
淮安市关于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
淮环发[2013]1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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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公安局 |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汽油汽车和柴油汽车必须达到国Ⅳ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手续。 | |
淮安市环保局 | |||||||
14 |
安徽 |
蚌埠 |
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染式发动机和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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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联席办公室 |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车用压燃式、气体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必须符合国四标准。停止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不符合国四标准的车用压燃式、气体点燃式发动机汽车。 |
二、外省市转入的车用压燃式、气体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必须符合国四标准,否则不予转入。 | |||||||
15 |
陕西 |
西安 |
前期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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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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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海南 |
海口三亚 |
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通知 |
琼府办【2013】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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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加强新注册和转入车辆环境管理,全省新注册登记和外省转入车辆与全国同步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 |
17 |
新疆 |
乌鲁木齐 |
前期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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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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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福建 |
泉州 |
暂无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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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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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浙江 |
浙江省 |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
浙环发【2013】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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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
二手车和新车同步按以下时间实施国四 |
一、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国四; | |||||||
浙江省公安厅 |
二、重型燃气车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国四; | ||||||
三、轻型汽油车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国四; | |||||||
20 |
宁波 |
《宁波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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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
一、从2013年7月1日起,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必须符合国Ⅳ排放标准规定,气体燃料点燃式汽车必须符合国Ⅴ排放标准 | |
二、外省市转入的车辆同步实施统一排放标准 | |||||||
21 |
温州 |
暂无文件 |
温公交车【2013】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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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 |
一、凡2013年7月1日以前购置的国三排放标准的重型汽油车和柴油车(以车辆购置发票日期为准),必须在2013年9月1日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
22 |
杭州 |
草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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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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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甘肃 |
庆阳 |
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制部分外阜旧机动车转入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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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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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平凉 |
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
平政发【2013】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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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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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湖北 |
武汉 |
关于本市新车及由外地转入机动车登记实施排放标准的通告 |
武环规〔20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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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环保局 |
一、在本市新车及由外地转入的机动车登记执行国Ⅳ机动车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机动车执行国Ⅴ机动车排放标准。 |
武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
二、凡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含由外地转入),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和转入的登记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环保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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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型排放标准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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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通告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 ||||||
26 |
河南 |
河南 |
关于加强外地转入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
(豫环文2013第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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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
一、从2013年2月4日起新车注册需列入环保达标车型目录,未列入车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
河南省公安厅 |
二、从2013年2月4日起,转入的外地车辆应达到第四阶段及以上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要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转入手续。 | ||||||
27 |
山西 |
晋城 |
关于机动车污染防治有关事宜的函 |
晋市环函[2013]1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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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环保局 |
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IV标准的要求。 |
自2013年1月1日起,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严格实施国V标准。 | |||||||
28 |
湖南 |
湘潭 |
草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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